據(jù)公告內容,北京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未依照批住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該公司2023年度核定的取水量0.7305萬立方米/年,超出取水證取水量74.6%,情節(jié)取水許可證取水量≤1萬方/年,類型取水許可證取水量×50%<超取水許可證取水量≤取水許可證取水量×100%。本行政機關于2024年07月19日決定對其給予從輕處罰,處罰款人民幣肆萬零壹(40001.00元整)。
北京市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構成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該公司2023年度利用自備井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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