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煤炭資源勘查投資過多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國土部昨日發(fā)布通知稱,決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xù)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對暫停期間違規(guī)出讓煤炭探礦權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這是繼2007年和2009年兩次暫停煤炭探礦權申請后,國土部第三次在全國暫停新的煤炭探礦權審批。
通知指出,除以下三種情形外,全國繼續(xù)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資源開發(fā)項目及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開展的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二是使用省級財政安排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開展的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正式來函商國土資源部同意的項目。三是為國家煤炭工業(yè)發(fā)展“十二五”規(guī)劃中煤炭資源開發(fā)項目配套的勘查項目和大中型礦山企業(yè)資源枯竭的已設煤炭采礦權周邊及深部的不宜單獨設置采礦權的零星分散煤炭資源勘查項目,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正式來函商國土資源部同意的項目。
通知要求,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安排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煤炭資源勘查項目,不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勘查,申報時還應提交項目立項文件和勘查專項資金計劃(或預算)文件,在完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工作后,依法注銷探礦權,實行礦產地儲備,不得做到勘探后直接設置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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