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修改河南省10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對該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表示,相關法律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若有與其相抵觸的,應作相應的修改。擬修改的10部地方性法規(guī)包括:《河南省煤炭條例》《河南省地方鐵路管理條例》《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河南省計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河南省畜牧業(yè)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河南省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條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過去,煤炭生產企業(yè)除了需要取得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要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此次修改,刪去了需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內容。
根據決定草案,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進口計量器具、防洪設施填堵或廢除、館藏一級文物交換的行政審批也將取消。決定(草案)還取消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將有關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下放到省政府有關部門;將從相鄰省份引進種子等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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