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演愈烈的“霧霾”問題,已成為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中大氣污染危害升級的突出標志。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撰文認為,從煤炭資源稅改革切入的配套改革勢在必行,這不僅對于我國構建現代財政制度中的地方稅體系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我國針對基礎能源與環(huán)保重大問題,形成以經濟手段為主應對和化解霧霾等環(huán)境威脅的長效機制,具有全局的、長遠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長足進步,目前仍具有一定的“黃金發(fā)展”特征,但物質資源環(huán)境制約和人際利益關系制約互動交織而成的“矛盾凸顯”,已帶來潛在增長率“下臺階”和對于發(fā)展可持續(xù)性的明顯壓力。今年在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財稅改革中,把資源稅“從量”變“從價”機制覆蓋到煤炭,已列入改革事項。
對此,賈康提出,下一階段有必要積極推進從資源稅改革切入、逼迫電力價格和電力部門系統(tǒng)化改革,并進而引發(fā)地方稅體系和分稅制制度建設來推動新一輪稅價財聯動改革。新一輪價稅財配套改革的一大關鍵,是抓住我國煤炭市場價格走低的寶貴時間窗口,推出將資源稅“從量”變“從價”機制覆蓋到煤炭的改革。主要把握好兩大要領:第一,是掌握力度,于上述配套改革中使大多數企業(yè)在比價關系變化面前,經過努力可以繼續(xù)發(fā)展,少數企業(yè)被淘汰出局——可酌情漸進地做多個輪次,每次出局的便是所謂應被淘汰的“落后、過剩產能”;第二,是當比價關系變化傳導到最終消費品時,及時適度地提高低保標準,使最低收入階層的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中等收入階層會自覺調整消費習慣,趨向于低碳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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